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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139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0年4月18日,汉族。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0年4月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鸿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