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聿好、王聿东与汪来凤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聿好,王聿东,汪来凤,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人民政府,安徽星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486号原告:王聿好,男,汉族,1975年2月9日生。原告:王聿东,女,汉族,1978年6月20日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苌勇,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来凤,女,汉族,1962年1月26日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宇、沈琪,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伟长,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洁、易伟,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徽星禹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聿东、王聿好与被告汪来凤、第三人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人民政府、安徽星禹置业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长程峰、审判员余学柱、张红梅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聿好、王聿东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聿好、王聿东诉讼主体不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聿好、王聿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程 峰审判员 余学柱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