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李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275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1946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兴文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59年3月21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袁寿宁本院收到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