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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650号原告赵某某,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石某某,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石学明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春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