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扎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行与于德利、于贵哲、李金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行,于德利,于贵哲,李金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8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李志人,行长。被告于德利,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告于贵哲,男,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告李金奎,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行与被告于德利、于贵哲、李金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淑清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