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亚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邴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