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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亚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邴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