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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维域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厦门市维域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林水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569号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小林。被告厦门市维域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细财。被告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水雄。被告林水雄,男,汉族,1970年8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维域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林水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讼争的《销售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主张抵押担保责任,本案应移送抵押物所在地法院,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经查:1、作为出卖人的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与作为买受人的厦门市维域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签订《钢材销售协议书》,于2013年3月28日、2013年4月10日签订《销售合同》、上述合同均明确约定上述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钢材销售协议书》担保人,就厦门市维域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厦门市思明区。3、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签订《抵押合同》,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厦门市维域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上述《钢材销售协议书》、《销售合同》项下最高额不超过最高额9500万元债务。本院认为,如前述,上述《钢材销售协议书》、《销售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时的管辖地为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厦门市思明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的约定及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若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仲审 判 员  王池代理审判员  苏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妍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附页: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