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柞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晓虎与陈卫军、张先桃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虎,陈卫军,张先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柞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陈晓虎,男,生于1979年3月10日,汉族,柞水县人,农民。被告陈卫军,男,生于1978年8月15日,汉族,柞水县人,农民。被告张先桃,女,生于1985年7月29日,汉族,柞水县人,农民,系被告陈卫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虎与被告陈卫军、张先桃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陈晓虎承担。审判员 程良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天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