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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柞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晓虎与陈卫军、张先桃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虎,陈卫军,张先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柞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陈晓虎,男,生于1979年3月10日,汉族,柞水县人,农民。被告陈卫军,男,生于1978年8月15日,汉族,柞水县人,农民。被告张先桃,女,生于1985年7月29日,汉族,柞水县人,农民,系被告陈卫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虎与被告陈卫军、张先桃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陈晓虎承担。审判员  程良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天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