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黄云志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黄云志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云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1694号罪犯黄云志,男,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连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清连法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云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清中法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黄云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云志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罪名在四个以上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0月31日至2015年2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获得记功并有14次嘉奖);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23日因违反生活规范、私藏活络油被扣2分;2013年7月20日因被殴打还手被扣2分;2014年6月28日因欠产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105000元、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已执行10000元,出具了其家庭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云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罪名在四个以上的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云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杨 帆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