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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姚某某,女,1941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王某甲,男,51岁,汉族,工人,住德惠市。被告王某乙,男,49岁,汉族,工人,住德惠市。被告王某丙,男,47岁,汉族,工人,住德惠市。被告王某丁,女,45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王某戊,女,42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定于2015年5月14日08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返回原告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邮寄费216,返还原告90.00元,由原告负担126.00元。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