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一终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高学武与烟台万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学武,烟台万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4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学武。委托代理人:王彦辉,山东金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万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永达街东首。法定代表人:宋明亮,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倩颖,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承毅,该公司职工。上诉人高学武因与被上诉人烟台万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4)福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4)福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云龙审 判 员 樊 勇代理审判员 李 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辛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