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72号吴瑞芬与谢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72号原告吴瑞芬,女,汉族,1978年6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陈小华,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楚彬,男,汉族,1979年8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吴瑞芬诉被告谢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吴瑞芬的委托代理人陈小华、被告谢楚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瑞芬诉称:2014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110000元,借款时间从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4年9月15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1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凭证》一份,确认已收取该笔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一倍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谢楚彬承认原告吴瑞芬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谢楚彬承认原告吴瑞芬在本案中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谢楚彬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瑞芬归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该本金从2015年3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一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250元(原告吴瑞芬已预交),由被告谢楚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甘 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柳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