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4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吕连忠与李凤旺、李凤文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连忠,李凤旺,李凤文,李云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19-2号原告吕连忠,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凤旺(别名李凤武),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凤文,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云月,男,195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聊东民初字第41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且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李凤旺、李凤文、李云月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凤旺、李凤文、李云月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张 焱审 判 员 麻建萍人民陪审员 邢丽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