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振荣、霍玉梅与王冬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荣,霍玉梅,王冬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3号原告赵振荣,农民,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霍玉梅,农民,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王冬升,司机,现住张家口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荣、霍玉梅与被告王冬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另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等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振荣、霍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赵振荣、霍玉梅负担。审判长 武剑虹审判员 孙志斌审判员 崔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