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胡银华与胡苏奎、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银华,胡苏奎,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358号原告:胡银华,女,1982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胡苏奎,男,1985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唐扬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银华诉被告胡苏奎、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银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曹祝平代理审判员 王文成人民陪审员 张宽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