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程全胜与邱正、杨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全胜,邱正,杨忠,胡美霞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程全胜,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身份证登记地址:鄂州市鄂城区。被告邱正,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身份证登记地址:鄂州市鄂城区。被告杨忠,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身份证登记地址:鄂州市。被告胡美霞,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全胜斌诉被告邱正、杨忠、胡美霞房屋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不能向被告邱正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现因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被告邱正,而被告邱正如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清本案的事实,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邱正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全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