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绍兴市宇信针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扬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宇信针织有限公司,绍兴市扬鑫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宇信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泽玉。被执行人绍兴市扬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景。原告绍兴市宇信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扬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市扬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绍兴市宇信针织有限公司货款465226.4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3年12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此条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因被告绍兴市扬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市扬鑫纺织品有限公司已无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吴春景下落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无大额银行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建敏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董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