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于刘贵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刘贵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街45号。负责人关浩,系行长。被执行人刘贵有,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兴华路47号2-3-1。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抵押财产难以执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姚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