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邵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邵飞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79号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胜强。委托代理人李沛然,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飞。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兴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仲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