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汤日函与汤华兴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汤日函,女。法定代理人:汪于飞,女。被执行人:汤华兴,男。申请执行人汤日函与被执行人汤华兴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庄民初字第50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抚育费为:2985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348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其在银行无存款记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邓春荣审判员 刘文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凌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