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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刑减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亚洲运输、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亚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刑减字第366号罪犯刘亚洲,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5月20日作出(1996)刑复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亚洲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7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7日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年3月20日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04年8月6日、2007年5月18日、2008年10月21日、2011年7月7日、2013年7月30日分别做出裁定,将其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罪犯刘亚洲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4月22日至26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刘亚洲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学习政治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记功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证言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百分考核记功三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刘亚洲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鉴于该犯于2014年8月警告处分一次,故其减刑幅度应酌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亚洲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自2002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伍代理审判员  王学军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树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