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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1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方宁波与山东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宁波,山东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1045-1号原告方宁波,男,196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海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隋智慧,山东昊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震,山东昊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宁波与被告山东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宁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方宁波负担。审 判 员  李 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商玉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