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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长春与刘有利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73号申请人刘长春,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有利,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刘长春与被执行人刘有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有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有利的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