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桂芝、卢莉莉等与刘玉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芝,卢莉莉,刘玉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847号原告张桂芝,女,汉族,1938年10月11日出生,住泌阳县。原告卢莉莉,女,汉族,1998年10月1日出生,住泌阳县。被告刘玉涛,男,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住泌阳县。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住所地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新安社区绿汀北园1幢113商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芝、卢莉莉诉被告刘玉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芝、卢莉莉于2015年5月13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刘玉涛所有的豫R×××××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芝、卢莉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玉涛所有的豫R×××××小型轿车就地扣押于泌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在查封期间,不得有转移、毁损、变卖等处分行为及其他设定权利负担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富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