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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俊红与马永、周国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红,马永,周国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163号原告:王俊红,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马永,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周国侠,女,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红与被告马永、周国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以赵志所有的船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马永、周国侠所有的位于五河县×××门面房一套(商品房买卖备案编号为:×××号)。二、查封担保人赵志所有的船舶一艘(船舶所有权证书登记号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瑞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