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惠纯诉被告张丽丽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惠纯,张丽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704号原告郭惠纯,男,汉族,1969年3月2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被告张丽丽,女,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勋业三路原告郭惠纯诉被告张丽丽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起诉时诉讼标的物不明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惠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