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二终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颍上县润华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徐克超、高泽英与唐国辉、郭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颍上县润华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徐克超,高泽英,唐国辉,郭峰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终字第00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颍上县润华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八里河镇尤湖村。法定代表人:徐克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德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克超,男,汉族,1968年11月30日,住安徽省颍上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高泽英,女,汉族,1969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克生,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国辉,男,汉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峰,男,汉族,1964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传茹,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颍上县润华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徐克超、高泽英与被上���人唐国辉、被上诉人郭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颍民二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二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940元,退还原预交人颍上县润华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徐克超、高泽英。审 判 长 陈 玉 峰审 判 员 李 晓 艳代理审判员 王 韩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静怡(代)附(2015)阜民二终字第00041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