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执民字第1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胡广海、胡国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胡广海,胡国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签发:拟稿: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117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代表人:朱永盛。委托代理人:吕晖。被执行人:胡广海。被执行人:胡国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以(2015)甬奉执民字第117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胡广海名下的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阳光茗都46幢202室的房产[房权证号:奉化市字第××号],责令被执行人胡广海、胡国乾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借款人民币1116684.37元及相应利息,赔偿律师费28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263元,申请执行费14179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胡广海名下的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阳光茗都46幢202室的房产[房权证号:奉化市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