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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与魏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魏立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106号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永和镇青峰村锦绣四明别墅园区会所。负责人叶裕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戚平波,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与被告魏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华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