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舟执委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顾宏海、郭丽球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顾宏海,郭丽球,舟山市鸿宇海上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执委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负责人:倪韶。被执行人:顾宏海。被执行人:郭丽球。被执行人:舟山市鸿宇海上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宏海。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定商初字第607-1号民事裁定书,委托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舟山市鸿宇海上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鸿宇308”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限制被执行人舟山市鸿宇海上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所有的“鸿宇308”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献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岚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甬海法舟执委字第32号舟山海事局:关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顾宏海、郭丽球、舟山市鸿宇海上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甬海法舟执委字第3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自即日起,对被执行人舟山市鸿宇海上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鸿宇308”船,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手续。特此通知。附件:(2015)甬海法舟执委字第32号执行裁定书壹份。联系人:吴献平联系电话:0580--2323359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