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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赤峰市森宏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市森宏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商初字第17号原告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响水乡响水河村。法定代表人宋铁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福,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森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王府花园北侧王府大街北锦山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福胜,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了原告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森宏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由起诉时的1200万元变更为50万元.2015年5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市森宏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赤峰市森宏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938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为880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盆学慧审 判 员  何 滨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