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刑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玉柱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玉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终字第1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玉柱,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冀州市人,2014年2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强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阜城县看守所。辩护人黄浩,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国文,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审理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玉柱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4)阜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玉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黄玉柱不服,以“要求与李学森案并案审理,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4)阜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玉审判员 曹旭斌审判员 王景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