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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巍与长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03号房6申请执行人王巍,男,1969年5月9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长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柯元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鹏,该公司督导专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巍与被执行人长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四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