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何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942号原告何某。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余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 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