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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何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942号原告何某。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余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 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