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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法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钰瑛、张钰莹、张钰辉申请宣告廖甜芝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钰瑛,张钰莹,张钰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桂阳法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张钰瑛,女,1997年03月29日生。申请人张钰莹,女,2006年11月23日生。申请人张钰辉,男,2008年10月17日生。上列三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廖翠枝,女,1952年1月28日生,系三申请人的姨妈。申请人张钰瑛、张钰莹、张钰辉请求宣告廖甜芝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钰瑛、张钰莹、张钰辉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因申请人之父张克喜于2010年7月9日死亡,母亲廖甜芝因家庭困难欠债,于2011年5月离家出走,亲人到处寻找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特申请宣告邓三翠失踪。经查,申请人张钰瑛、张钰莹与廖甜芝是母女关系,申请人张钰辉���廖甜芝是母子关系。廖甜芝,女,1973年5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板桥乡泉溪村2组3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7305098009。申请人之父张克喜与廖甜芝于1995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1997年3月29日生长女张钰瑛,2006年11月23日生次女张钰莹,2008年10月17日生男孩张钰辉。2010年7月9日,申请人之父张克喜因病死亡,张克喜死亡不久,廖甜芝于2011年5月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流峰派出所、桂阳县流峰镇人民政府、流峰镇泉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1日发出寻找廖甜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廖甜芝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的姨妈廖翠芝自愿作为失踪人廖甜芝的财产��管人。本院认为,廖甜芝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张钰瑛、张钰莹、张钰辉作为廖甜芝的儿女,申请廖甜芝为失踪人,申请人的姨妈廖翠芝自愿作为失踪人廖甜芝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廖甜芝为失踪人;二、指定廖翠芝为失踪人廖甜芝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辉附本案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有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