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商初字第2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伯宁与陈百江、宁波丽隆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伯宁,陈百江,宁波丽隆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商初字第2348号原告:陈伯宁。委托代理人:苏小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百江。被告:宁波丽隆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百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伯宁诉被告陈百江、宁波丽隆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伯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730元,减半收取计47365元,由原告陈伯宁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马红伟人民陪审员 余 杰人民陪审员 沈彩娣人民陪审员 奕元龙人民陪审员 姚定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洪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