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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与郭上青、郭爱芳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郭上青,郭爱芳,朱云阳,张美桂,黄祥耀,湖北京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19号原告: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8-6号。法定代表人:任小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珍珍、汪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上青。被告:郭爱芳。被告:朱云阳。被告:张美桂。被告:黄祥耀。被告:湖北京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法定代表人:郭上青,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上青、被告郭爱芳、被告朱云阳、被告张美桂、被告黄祥耀及被告湖北京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上青、郭爱芳、朱云阳、张美桂、黄祥耀及湖北京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2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值的其他财物,并提供担保人殷涛名下坐落于武昌区马家巷6号书香苑2栋2单元9层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昌2013011652,权证编号02969572)、车欢名下坐落于武昌区徐东路特1号4栋7单元1层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昌2006001280,权证编号01391606)及胡卫卫名下坐落于洪山区珞狮南路497号丽岛紫园4栋7层C-701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洪2009005476,权证编号02039353)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郭上青、郭爱芳、朱云阳、张美桂、黄祥耀及湖北京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2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物;二、查封担保人殷涛名下坐落于武昌区马家巷6号书香苑2栋2单元9层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昌2013011652,权证编号02969572)、车欢名下坐落于武昌区徐东路特1号4栋7单元1层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昌2006001280,权证编号01391606)及胡卫卫名下坐落于洪山区珞狮南路497号丽岛紫园4栋7层C-701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洪2009005476,权证编号02039353)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