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黄XX、周XX等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周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黄XX。申请执行人周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现因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元,余下部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标的全部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明红审 判 员 黄 志审 判 员 余明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蒋冬财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