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由某某诉被告由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0646号原告由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由某某,男,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兄。被告由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由某某诉被告由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由某某,被告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由某某诉称,2014年5月,原、被告所在的富平县王寮镇双阳村上街组因管理混乱问题,依据群众意见,镇政府及村三委会决定王寮镇双阳村上街组民主选举九位群众代表,推选出三位常委主持本村民小组日常工作。同年10月12日,原告从本组承包耕地一亩,该片地位于本组街东,东邻仵新马安、西邻生产路、南邻机动地、北邻引黄支渠。2014年10月14日,原告带肥料耕种该耕地时,发现被告已经事先耕种,后经村民两级集体组织及镇政府司法办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强行耕种的原告已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一亩耕地,并赔偿原告为土地所付出的损失机耕费60元、两代肥料200元、40斤种子4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由某某辩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先由政府确权,本案所涉土地由被告承包耕种,且给组上一直缴纳承包费,原告的损失是原告的不合法行为造成的,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本院认为,该案属土地使用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据此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由某某的起诉。诉讼费2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福军审 判 员 李先利人民陪审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立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