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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众毅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潘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众毅新能源有限公司,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827号申请执行人众毅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一点红大道169号。被执行人潘阳。申请执行人众毅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金浦商初字第2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8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助理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鑫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