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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闫应梨申请执行闫铁良一案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应梨,王花芬,闫铁良,闫圈良,闫麦圈,闫优良,闫广要,闫彩珍,闫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闫应梨,男,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王花芬,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闫铁良,男,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闫圈良,男,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闫麦圈,男,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闫优良,男,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闫广要,男,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闫彩珍,女,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闫彩玲,女,住禹州市。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禹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2015)禹执字第198号执行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闫铁良、闫圈良、闫麦圈、闫优良、闫广要、严彩珍、闫彩玲无偿还能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19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孙志博审判员 :姜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晓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