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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马腾与祁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775号原告马腾。委托代理人潘求满,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磊。委托代理人詹前进,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腾诉被告祁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马腾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祁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马腾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燕华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