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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彭凤兰、陈森明与陈森明、徐玲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凤兰,陈森明,徐玲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152号原告:彭凤兰。被告:陈森明。被告:徐玲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凤兰与被告陈森明、徐玲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凤兰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森明、徐玲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凤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凤兰撤回对被告陈森明、徐玲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彭凤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玲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常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