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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新东方纸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新东方纸品有限公司,周永强,陈巨聪,陈巨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83号,组织机构代码79466142-4。被执行人:高要市新东方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南岸二期开发区(区国雄房产),组织机构代码56261210-5。被执行人:周永强,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台山市,现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执行人:陈巨聪,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现住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陈巨添,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现住广东省高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要市新东方纸品有限公司、周永强、陈巨聪、陈巨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要市新东方纸品有限公司、周永强、陈巨聪、陈巨添在本院辖区内无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259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伍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