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31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步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步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牛海庆人民陪审员 张秀锦人民陪审员 侯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