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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冉东与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万代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东,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万代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冉东。被执行人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蓝玉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防城港万代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鹏。申请执行人冉东与被执行人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万代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冉东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46481.93元(含全部本金及利息)至本院,扣除3035元执行费,剩余执行款242978.93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在本案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冉东申请执行的(2014)港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执结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皮祀昭审判员  王 丽审判员  张松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麦有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