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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庆仕与武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庆仕,武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4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仕,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景中,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勇,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庆仕因与被上诉人武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2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庆仕的委托代理人胡景中,武勇的委托代理人杨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张庆仕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二审上诉。本院认为,张庆仕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张庆仕撤回二审上诉;二、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2798号民事判决;三、准许张庆仕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61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张庆仕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61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张庆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佘朝霞审 判 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