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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4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信奈应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信奈应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183号罪犯信奈应(THEINNAINGOO),男,1969年2月2日出生,其他,缅甸人,大学本科,住缅甸,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浙舟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信奈应(THEINNAINGOO)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信奈应(THEINNAINGOO)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4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信奈应(THEINNAINGOO)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考核积分,监狱对其呈报减刑幅度过大,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信奈应(THEINNAINGOO)准予减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王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