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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法民初字第0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先祥、郎后英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祥,郎后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法民初字第02399号原告陈先祥,男,生于1964年6月2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郎后英,女,生于1964年4月1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柳,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正街4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164314-1。法定代表人秦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华安,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唐玉峰,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3号中国人寿大厦名义层2至9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0288405-2。法定代表人周多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玉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华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职工。原告陈先祥、郎后英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晓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因与本案相关联案件中的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以陈先祥涉嫌保险诈骗向重庆市公安局报案,重庆市公安局于当日受理。据此,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原告陈先祥、郎后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先祥、郎后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先祥、郎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0元,减半收取565.00元,由原告陈先祥、郎后英负担。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章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