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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倪承德与陈雪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承德,陈雪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505号原告倪承德。委托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雪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承德诉被告陈雪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宏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凌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